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0〕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一日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天竺综保区”)产业发展,根据《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天竺综保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竺综保区内注册并在顺义区纳税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总部型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
(二)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三)注册资本400万美元以上或者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
(四)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或者8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流类企业;
(五)在区内开展相关保税业务,且在区外形成产业链,对地方税收有实际贡献,具有明显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
(六)属于天竺综保区鼓励发展且对区域经济贡献明显的产业。
(七)经天竺综保区管委会认定,符合天竺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且需要重点扶持的行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企业,由天竺综保区管委会审核认定。
第四条 企业享受鼓励政策时,既适用国家、北京市以及顺义区有关优惠政策,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国家、北京市及顺义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二章 资金扶持
第五条 凡在顺义区纳税,且无其他特殊政策约定,自营业年度起,每年对企业按当年实现税收的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和员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