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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2〕86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政府及其负责投资管理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区、县的;

  5.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6.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上海化工区内总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下的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由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协助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

  (三)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四)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办法》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部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二、简化审批程序

  (一)对于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下“甲、乙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

  2.加油站;

  3.总面积不超过9000 m2且甲、乙类仓库面积分别不超过1500 m2、3000 m2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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