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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沪安委办〔201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办第九督导组对本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导调研的工作要求,依据《上海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2]31号),6-7月为本市“打非治违”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现就本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范围

  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冶金行业、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

  二、组织实施

  联合执法行动由市、区安委办组织,牵头部门制定行动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

  牵头部门:公安、交通港口部门。

  参与部门:建设交通、旅游、海事、渔监等部门。

  建筑施工

  牵头部门:建设交通部门。

  参与部门: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绿化市容、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等部门。

  消防和烟花爆竹

  牵头部门:消防部门。

  参与部门:建设交通、安全监管、工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

  危险化学品和冶金行业

  牵头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参与部门: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

  牵头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

  参与部门:消防、交通港口、安全监管等部门

  三、重点打击内容

  1.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

  重点打击和治理营运车辆(船舶)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船舶)的;客运车辆(船舶)不按规定线(航)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船舶)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船舶)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谎报、瞒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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