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偿还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设立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并负责制定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当年需由区政府偿还的政府债务资金,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照领导小组制定的偿债计划拨付区属投融资平台代为偿还本息。
第十四条 对于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不足以偿还当年的政府债务总额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动用偿债准备金偿还。
第十五条 当年需由用款单位偿还的债务资金,由用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及时、足额的偿还本息。
第五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经济功能区通过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借款的,除接受区融资担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监管外,同时纳入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监管体系,履行本办法中的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债务资金的拨付、使用、偿还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和日常协调,区属投融资平台、其他融资主体及担保公司每月向区财政局报送台账、项目进展情况。区财政局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提交政府债务综合情况报告,对政府债务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债务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属投融资平台、其他融资主体及担保公司应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债务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纪律。领导小组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用款单位,暂停其政府债务资金提款权,限期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用款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