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每年的第四季度,拟申请使用下年度政府债务资金的各融资主体及担保公司,根据自身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并根据全区整体情况拟定下一年度本区融资和担保计划,融资和担保计划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立项。
本年度融资和担保计划以外的项目申报,申报材料通过领导小组审议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单位财务报表;
(四)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偿还及项目实施计划等情况;
项目立项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融资方式;
(二)举借政府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以区属投融资平台和其他被授权的部门作为融资主体及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需经过区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后需将原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合同应明确偿债责任人、偿债资金来源及保证措施等内容。
国有企业作为担保主体的项目,应符合《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8〕46号)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建设计划和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数额、用途、范围及进度相一致,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以区属投融资平台(除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为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由区属投融资平台设立共管账户管理,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使用。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实行预决算管理,项目预算由区政府批准;项目竣工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报区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核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