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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0〕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8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和2010年9月13日第30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统筹并加强本区政府债务的管理,增强政府债务投融资管理的计划性,规范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和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债务包括:
  区政府授权区属投融资平台(包括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鑫浩投资中心、北京顺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及其他被授权的部门作为融资主体举借,用于本区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债务资金。
  区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重点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担保的债务资金。
  第三条 成立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主管工业和主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政府法制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计划原则。所有涉及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都要纳入领导小组的统筹监管体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每年的融资计划。
  (二)风险控制原则。各融资主体举借新债前需进行项目论证和风险评估,落实融资资金的还款来源,控制融资风险。
  (三)专款专用原则。债务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人专账管理,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政府经常性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成本效益原则。债务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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