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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实施“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实施“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办法》的通知
(沪绿容〔2012〕17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办法》的通知(濒办字〔2012〕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做好《实施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需要免税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下一年度进口计划,经我局审核汇总并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逾期不报的,不予核发《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证明》。
  二、申请人实施免税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活动后,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时告知我局,配合开展现场核实并报告国家濒管办。免税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出售、转让和调离,或者出现死亡、逃逸等情况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我局审核或核查后报国家濒管办批准或备案。
  三、实施免税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于每年6月15日、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半年度、年度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实施情况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并填报《免税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年度实施情况表》及电子文本(附件2)。
  四、免税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申请由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处负责受理(办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颖、刘健莺; 电话:52567410 、52567283; 电子邮件:baohuchuliu@msn.cn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实施<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办法》的通知(略)
  2. 相关表格

  附件2:相关表格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信息表(2012年)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许可名称 
行政许可文号及时间(国家林业局) 行政许可文号及时间(上海市林业局) 驯养繁殖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 
技术员/合同服务年限 兽医师/合同服务年限 驯养繁殖性质 
笼舍情况介绍(可附页) 
准予驯养繁殖动物信息
序号中文名拉丁学名保护级别数量(头、只)谱系号码或标记号
      
      
      
      
      
实际驯养繁殖动物信息
序号中文名拉丁学名保护级别数量(头、只)谱系号码或标记号
      
      
      
      
      
许可实施情况总结□完全实施   □部分实施  □未实施
实际驯养动物情况与批文不一致的,说明详细原因(可附页) 
填表说明:*实际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况与许可批文准予经营利用的信息完全一致的,为“完全实施”;部分一致的为“部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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