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设立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区内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和项目。每年开展项目征集、行业评审、专家论证、财政审核等工作,对通过评审并经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认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采用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方式如下:
(一)对区内获商业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项目,在其贷款期限内,按其已支付利息额度,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补助,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区内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在其实施期内,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获得国际级奖项或称号的驻区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至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称号的驻区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至10万元;对获得省部级奖项或称号的驻区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至5万元。
(四)积极鼓励和组织优质企业和项目申请国家和市级资金支持。对通过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综合评审但未实际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
第七条 积极推进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打造以广告会展、工业设计为核心的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定位准、特色强、功能新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带和特色区,规范和认定一批区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并在项目扶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第八条 充分发挥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产业发展的推进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执行。各镇、经济功能区要进一步完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机构和工作体系。
第九条 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相关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地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区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状况。
第十条 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驻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信息发布、培训辅导、产权保护等服务;建立文化创意企业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实行全程代办,为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