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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顺政发〔2010〕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2010年9月15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和9月20日第31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和顺义区“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重点,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按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的通知》(京统发〔2006〕154号)中确定的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及其他辅助服务等行业。
  第三条 结合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重点支持广告会展、设计创意、高端出版印刷、时尚体育休闲等行业,同时鼓励引导其他行业全面发展,努力形成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凡属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中确定的行业,并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企业以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本意见中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围绕重点行业,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区外优质高端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单位和人才入区发展;鼓励本区企事业单位及人才,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第五条 在落实国家、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对新入驻我区的文化创意企业,自开业年度起,每年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地方财政留成额度给予补贴支持,第一年给予70%补贴,第二年给予50%补贴,第三年给予30%补贴,年度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补贴支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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