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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规定的通知
(顺政发〔2010〕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的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0日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
  第三条 本区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森林防火区。
  1.山地及其边缘外侧50米范围之内。
  2.潮白河两岸、白马路、顺平路、京平高速公路、顺通路、京密路、六环路、大秦铁路、京承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及林地。
  3.首都机场周边、城区周边、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周边、汉石桥湿地及周边、万柳园、朝凤森林公园范围内。
  (二)二级森林防火区。
  1.50亩以上片林、速生丰产林、苗圃、经济林及外侧周边5米范围内。
  2.由市交通委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区水务局管理的公路两侧、干渠、河堤上种植的树木、苗圃。
  (三)三级森林防火区。
  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集体、个人所有)50亩以下成片林地、速生丰产林、经济林、苗圃、农田林网、护岸林、护路林。
  第四条 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本区的森林防火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防火期内,在各防火区因生产用火,须经顺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核发用火许可证。在一级、二级防火区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制定防火预案,并报市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第五条 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以及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四级(橙色预警)以上的火险天气为本区的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在二、三级防火区内因生产用火,须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核发用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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