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合同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或者未审核通过的,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不得签订该合同。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合同草案的审查,并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合同审查意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送审合同名称;
(二)送审单位名称;
(三)送审时间;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依据;
(七)审查单位及审查人签章;
(八)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第三章 重大合同的备案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过的和各有关单位自行签订的重大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区属企业签订的合同,按照《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5〕52号)规定,需要向区国资委报告或者备案的,由区国资委在该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报送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签订该重大合同的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二)签订的合同正式文本;
(三)往来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四)与该重大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五)由法律顾问或本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重大合同,报送备案时只需提供第一款中(一)、(二)、(三)项材料。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各有关单位自行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
(一)重大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重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