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自行签订的其他合同由该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制机构负责审核。
第七条 重大合同承办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谈判、协商;
(二)负责调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或修改;
(四)负责合同的送交审核、备案;
(五)负责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第八条 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重大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合同拟订文本;
(二)该重大合同的相关背景材料、相关批准手续;
(三)与该重大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该重大合同的可行性说明;
(五)涉及合同价款的,需提交确定该价款的相关依据;
(六)由法律顾问或本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上述工作时间不计算在重大合同审核时限内。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就重大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单位提出询问的,承办单位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重大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重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重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