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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合同审核备案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合同审核备案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0〕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重大合同审核备案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顺义区重大合同审核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有效防止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损失,维护政府机关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由区政府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属机构(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对外订立的各类合同、意向书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水域、森林等自然资源租赁、承包、出让合同;
  (二)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三)房屋等国有资产的建设、买卖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五)政府借款合同;
  (六)政府采购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
  (八)招商引资及合作合资协议;
  (九)区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和文书。
  第三条 重大合同的监督管理,按照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后法律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内设法制机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合同审核专职人员负责制度。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二章 重大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区政府签订的或区政府授权相关单位签订的重大合同以及经区政府领导批示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各有关单位签订的重大合同,由承办单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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