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原则。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发挥应急体系统筹协调作用,依托常态行政管理体制,坚持“统筹组织、条块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依靠科技、重点突破,动态评估、综合控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扎实开展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三)工作范围。本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服务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全面覆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4大类突发事件,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工作重点包括城市生命线(水、电、气、热、交通、通信)安全、传染病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社会稳定、能源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秩序、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以及政治、宗教、教育、商业、旅游、文化、体育等敏感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各类风险管理。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风险管理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目标和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各专项风险实施分类管理,重点推进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区域风险管理体系和综合风险统筹协调机制建设。
(二)建立健全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区相关行业、领域、系统主管部门作为区级专项风险管理牵头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的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规范、流程、标准和要求;按照区应急委的统一要求,组织做好专项风险评估、控制与监测工作;对区域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三)建立健全区域风险管理体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区域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开展行政(管理)区域内的风险管理工作;配合区相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关专项风险控制任务。
(四)建立健全综合风险统筹协调机制。区应急委建立全区综合风险统筹协调机制,区应急办具体负责统筹、组织、督促和检查各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协调全区综合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和属地管理部门要在做好专项风险管理和区域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风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于确实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