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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

  借款人提供原借款合同。
  3.担保资料
  (1)原借款合同为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提供原抵押合同;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的,提供抵押物毁损或灭失证明及复印件三份,抵押物公告拆迁的,提供抵押物拆迁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3)新反担保抵押物评估报告三份;
  (4)新反担保抵押物《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三份;
  (5)新反担抵押物为自有房产且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三份;新反担保抵押物为共有房产的,共有权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三份;新反担保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的且第三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三份。
  4.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贷款银行受理并审核
  贷款银行应当时受理,审核申请人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申请变更条件,审核无误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并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申请表》四份(附件5,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确认。
  (四)签订协议
  贷款银行与申请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协议书》(附件6,以下简称《变更协议》)、《抵押合同》五份,并将《变更协议》、《抵押合同》等资料报送担保公司。
  第六条 担保公司审核
  担保公司审核申请人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申请变更条件,审核无误的在《申请表》、《变更协议》和《抵押合同》等资料上签章确认,并将资料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变更条件,审核同意的通知担保公司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办理担保变更
  担保公司与申请人、原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借款人的,办理原抵押登记注销、房产过户、新抵押登记手续,由房产登记机关出具新《房地产他项权证》。
  变更抵押物的,办理原抵押登记注销和新抵押登记手续,由房产登记机关出具新《房地产他项权证》。
  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担保公司将新《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报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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