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2]95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解决借款人死亡、离婚或贷款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借款人在贷款后死亡、离婚或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审批和管理工作。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受理变更申请及审核、签订变更协议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的变更,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变更条件及规定
第三条 变更借款人的条件
(一)出现以下情况,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人
1.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借款人离婚且涉及住房产权转移。
(二)申请变更借款人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对住房享有继承权或受让权;
3.申请人及配偶应符合《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中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4.申请人及配偶按照《贷款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的还贷能力计算的可贷额度应不少于剩余贷款本金;
5.申请人年龄与剩余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