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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三支一扶”大学生接收上岗相关工作的通知

  注:此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补招成功后报服务单位签章,并逐级报省、市(州)“三支一扶”办签章,存人本人档案。

  附件3.
吉林省2012年 “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

  三支一扶大学生:           (以下简称甲方)
  接收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吉林省“三支一扶”计划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厅、省发改委、省农委、共青团省委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到省内各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重点是乡镇卫生院、学校和支农、扶贫单位),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吉林省2012年“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甲方与乙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05〕52号)等文件精神,参加吉林省2012年“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享受如下政策待遇:
  (一)按月发放工作、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
  (二)“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基层服务期间,由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负责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参加社会保险。
  (三)根据《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取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规定,中央和全省公务员考试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情况下,不限制参考次数。
  (四)全省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考专业对口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五) “三支一扶”大学生所服务的事业单位有空编或有相对应的自然减员需补充人员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符合用编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用编及聘用事宜。
  (六)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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