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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举办国际、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活动,包括推动行业技术创新的行业交流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市场交易活动、推广行业技术和创新成果的展览展示活动等。根据服务对象、内容、成效以及是否纳入计划安排等因素,给予实际发生费用30%-100%的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产业促进、融资、交易、人才、信息等领域为重点,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100%给予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实验室,进行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检测研发活动以及其他技术活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专业化产业基地或主题楼宇建设,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相同产业或产业链企业入住率达到50%以上,且聚集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的产业基地或主题楼宇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支持创业基地提高孵化成功率,对于具有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能够提供人才、融资、政策、信息等创业辅导服务的创业基地,本年度孵化小微企业升级为中型企业的,每成功孵化一家给予3万元奖励;培育中型企业升级为大型企业的,每成功培育一家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加强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 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获得的固定资产投资或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参考中小微企业的经济规模及带动作用,每年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给予中小微企业集合信托、集合票据等创新融资产品贴息。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获得的集合信托、集合票据融资,三年内给予集合信托、集合票据融资额2%的贴息,参考中小微企业的经济规模及带动作用,每年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获得的担保公司担保,三年内给予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率在2.5%以下的,按实际费率给予全额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率在2.5%以上的,按2.5%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参考中小微企业的经济规模及带动作用,每年担保费用补贴不超过25万元。

第四章 培育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先进技术及优势资源、创新能力强劲、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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