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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2年5月19日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

  为贯彻落实《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O11〕45号),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石景山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工商注册、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税,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和服务于本区企业的法人单位。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O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设立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2000万元,并逐步扩大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采取补助、贴息、匹配、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章 完善中小微企业的服务体系

  第四条 支持设立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服务于重点发展行业,较好地发挥桥梁作用,给予启动资金支持,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有服务企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创业基地等为中小微企业举办政策解读、申报项目、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等公益性培训,根据服务对象、内容、成效以及是否纳入计划安排等因素,给予实际发生费用30%-10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
  第六条 支持有服务企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创业基地等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企业家俱乐部、沙龙等公益性活动,根据服务对象、内容、成效以及是否纳入计划安排等因素,给予一定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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