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因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的,原借款人应在变更手续办理期间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7.原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变更后的贷款应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原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应提前清偿贷款;
8.申请变更时,申请人应还清当月及以前的全部应还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
第四条 变更抵押物的条件
(一)出现以下情况,借款人应主动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抵押物
1.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
2.原抵押物已公告拆迁。
(二)申请变更抵押物的条件:
1.原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同意变更为保证担保方式;
2.借款人应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住房,作为变更后的反担保抵押物,反担保抵押物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3.变更后的抵押值按原贷款本金金额确定,且不得超过新反担保抵押物现值的80%,新反担保抵押物现值按照评估价值确认。
第三章 变更业务办理程序
第五条 贷款银行受理申请
(一)符合变更借款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携带以下申请资料到原贷款银行进行申请
1.个人基本资料
(1)原借款人资料
①原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判决及复印件四份;证明申请人享有继承房产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及复印件四份;
②原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或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四份;证明申请人享有房产受让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或加盖民政部门章的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四份。
(2)申请人资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份;
②申请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二份;
③申请人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④申请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订《无配偶声明》(附件1)三份;
⑤申请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⑦申请人正楷人名章。
(3)申请人配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