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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支持发明专利成果转化。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当年实施该专利成果产业化且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10%的配套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2012年1月1日后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给予相关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为5000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创新性强、产权清晰、技术领先,在区内落地转化并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区经济年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一般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和北京市重点支持、为区域产业转型提供支撑的重大项目,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对搭建产业化平台、促进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符合CRD定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基地,经认定,按照基地建设总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对拥有专利数50件以上且对区经济年贡献额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制定实施专利战略取得成效,给予相关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
  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的贷款,经认定,自贷款之日起3年内给予50%的贴息,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和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主导和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的单位,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主导和参与制(修)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100万元,对新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对获得“石景山区年度十大自主创新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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