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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2年5月19日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石景山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办法

  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我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和科学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1〕71号)、《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73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及产业基地范围内符合CRD产业定位的高技术企业、在本区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咨询、评估、交易和法律服务专业机构。
  第二条 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企业享受国家、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各项政策资金支持。吸引、鼓励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贴、匹配、贴息等方式,支持区内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在我区集聚和发展。
  第四条 对专利授权进行奖励。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每件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8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外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家受理阶段后,按5000元/国/件标准给予资助;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按5000元/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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