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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深入学习。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加强培训。省级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省国资委要组织对省属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三、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原起草部门梳理后,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20日前,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四、加强招投标行业建设

  (一)完善省级评标专家库。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的评标专家信息进行一次认真核对、清理,确保评标专家信息真实、可靠,并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评标专家信息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省发展改革委要对评标专家信息进行分类、梳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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