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作风纪律、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追究和纠正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八)其他应予督察的事项。
海洋督察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专项、联合与独立、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卷宗资料、调阅有关文件、列席相关会议、现场实地勘查、约谈、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核查举报等措施开展督察工作。同时,如有必要,海洋督察工作也可以结合局相关重点专项工作组织开展。
五、严格执行
海洋督察工作规范,落实工作要求
本市开展海洋督察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海洋局下发的《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
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和《
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根据国家海洋局和东海分局年度海洋督察工作重点,市海洋局每年要制定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督察重点任务,切实抓好各项督察工作,并在年底前将督察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
督察人员开展督察工作时,应针对督察事项拟定具体的督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督察事项、督察时限、督察方式、督察组组成等内容,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
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的规定出具督察通报、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达到规范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的目的,并可根据督察工作情况发布督察通报。
本市海洋督察工作中,应统一使用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定的海洋督察文书格式,制作海洋督察文书时应加盖“上海市海洋局”印章。
六、加强海洋督察队伍建设,保障督察正常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