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海洋〔2012〕53号)
各区(县)海洋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海洋督察制度,推动本市海洋督察工作,根据《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
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和《
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7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督察工作的有关规定,推动本市海洋督察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
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和《
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就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更好地发挥海洋行政监督作用,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推动海洋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权依法行使,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海洋法治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违规行政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和损害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海洋督察工作,将其作为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来抓,务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