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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建立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复杂案件,应当由本部门的案件审查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建议补充调查。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市或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九)建立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使用市水务局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十)实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市水务局法规处应当定期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案卷评查或抽查,应当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推行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

  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事项较多,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罚款幅度规定比较原则。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和相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指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和细化,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合理运用。

  (十二)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配合市和区(县)政风测评部门开展政风测评工作。

  (十三)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四)探索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工作。对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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