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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权限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市水务安质监中心站)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由市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区(县)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市水务安质监中心站对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充分发挥其他执法部门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或者违法事项涉嫌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加强与建设、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开展协同执法或者联合执法,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处置;要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现、预防和监督水务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氛围。

  (三)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 8号)的要求, 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充分运用全市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案件研讨、执法情况通报会,以及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等多种工作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通报,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促进全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与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四、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制度为目标,通过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的方式,实现“管理严格、作风务实、机制长效、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目标。

  (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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