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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立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

  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1 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严厉打击骗保欺诈行为。

  2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资助全部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推进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工作。对无负担能力病人发生的急救急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团组织多种形式开展医疗救助活动。

  3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引导并规范其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同时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

  4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以及设立“省级大病统筹救助基金”等多种方式,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2013年底前,普遍建立市级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

  (二)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巩固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继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重点由强筋健骨转向持续发展,解决群众的看病贵问题。

  1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扩大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县级和市属二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率不低于50%,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率不低于30%。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及时调整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合理控制增补药品数量。规范采购机制坚持药品“三统一”政策,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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