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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6、已入选其他更高等级人才计划并获得资助者不再列入本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选拔程序

  第七条 “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每年6月上旬在上海卫生信息网(www.smhb.gov.cn)发布当年申报、选拔的通知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医师本人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申请人填写《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申请书》,提交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人事部门。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选报。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本单位青年医师培养计划和市卫生局分配的名额进行遴选,并对申请人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培养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基本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意见后,于七月上旬报送市卫生局。
  第十条 全行业评选。市卫生局、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七月下旬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报送材料进行评审,每年评选340名左右青年医师(其中全科医师100名左右,公共卫生医师40名左右)。入选名单由市卫生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培养资助措施

  第十一条 “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实行“导师制”。市级层面统一建立指导教师资源库,为入选的青年医师选派一位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专职指导教师,指导青年医师在培养期间开展医、教、研、防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给予入选的青年医师一次性资助经费5万元(其中含专职导师指导费8000元)。培养对象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不少于1:1的经费配套。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有计划地安排培养对象到市科教党校、井冈山干部学院等机构接受培训。培养期间,将为青年医师提供相关学位课程,并选派部分青年医师到国内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访问。
  第十四条 对出色完成本计划、在医、教、研、防等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经评估验收获得优秀等级的青年医师,将授予“上海优秀青年医师”称号。对带教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导师,将授予“上海青年医师优秀导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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