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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卫人事〔2012〕105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青年医师的培养选拔机制,打造一支优秀的青年医师队伍,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决定设立“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现将《“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青年医师的培养选拔机制,打造一支优秀的青年医师队伍,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决定设立“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对上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青年医师进行全方位培养。
  第二条 鼓励相关企业和社会团体捐助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支持本市青年医师的培养。
  第三条 “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培养周期为三年,每年申报、评选一次。
  第四条 上海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负责“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养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主要资助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35岁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职临床医师(含临床、口腔、中医,下同)和公共卫生医师,其中临床医师需经过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本计划选拔条件如下:
  1、在医、教、研、防一线岗位工作的在职医师,申报当年不超过35周岁(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准)。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
  3、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能胜任本职工作,有投身医疗卫生事业的志向。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临床、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工作。
  5、对全科领域的培养对象,参与家庭医生制度试点并担任家庭医生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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