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政策引导,积极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低丘缓坡土地开发用于非农建设,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对所在乡镇(街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进行局部调整。
对使用低丘缓坡土地的建设项目和区块,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单列低丘缓坡土地开发专项用地指标,安排“五城二区”内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区块使用。对其他县(市、区)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建设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和区块,在年度用地指标市内调剂时予以优先安排。各县(市、区)在安排使用用地指标和挂钩周转指标时,对利用低丘缓坡土地的建设项目和区块要实施优先和倾斜。
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商住项目。通过科学规划和整合城市(镇)周边低丘缓坡土地,尽快启动商住项目建设试点。在设计上结合地形,依山就势,错落布置住宅。
促进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增加工业用地。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可适当降低工业项目绿化率。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招商引资、发展工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平原地区农村居民点向低丘缓坡土地地带集中搬迁建设住宅小区,并将原村庄宅基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要给予鼓励,并优先立项,同时,通过复垦新增的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本村建房需要,多余指标有偿调剂给其他项目。
农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的非耕地建造住宅的,户宅基地面积在限额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加部分面积最高不超过 25 平方米。
规划开发成耕地的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项目要实行项目化管理。规范项目须经立项、报批、施工和竣工验收程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当地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和管理制度。提高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开发成的耕地质量,不得降低耕地垦造标准。加大投入,对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开发耕地的,根据所垦造耕地的质量适当提高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标准;对采取委托造地的,按市场机制实行有偿调剂。
严格林地管理,凡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报批。凡申报利用林地开发耕地的项目,必须提供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规划和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规划调整方案。缴纳易地补造费或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易地造林、植被恢复和森林生态体系建设,实现林地占补平衡。同时,积极保护和利用低丘缓坡土地中不适宜于综合开发的林地,提高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