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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加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拓展发展空间,缓解我市土地供需紧张矛盾,促进咸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湖北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相对匮乏,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是节约耕地,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挖掘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努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

  二、认真做好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发改、住建、规划、林业、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摸清低丘缓坡土地的区位、面积、权属、自然现状、开发利用条件等情况,建立数据库。根据调查结果,在当地县(市)域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林业规划、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包括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村庄搬迁和整治复垦规划、开发耕地规划等内容,并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制定近期(至2016年)、远期(至2020年)分期实施计划,科学划定分期实施范围。

  三、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资源

  我市的低丘缓坡土地在6个县市区均有分布,要因地制宜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资源,做到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对城镇、集镇和村庄周边的低丘缓坡土地,适宜开发建设的,要确定为建设用地,并依法纳入县(市)域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层厚、有水源保障的地块可开发为水田,灌溉水源条件相对较差的可开发成旱地;对林木生长茂盛的成片林地,要保持林地现状。位于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坡度在25度以上的低丘缓坡土地不得规划开发为建设用地或耕地。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要十分注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设项目选址要充分论证,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危险性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严格环境影响和水土流失评估。对达不到环保和水土保持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裸露山坡及周边空地,要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和复绿美化。低丘缓坡土地利用要严格遵循国家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利用各类标准,积极引进污染少、能耗低、用地少、产出大的项目,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防止以低丘缓坡土地开发为名行乱圈乱占土地浪费资源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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