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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2年5月19日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科学发展,进一步提升CRD品牌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优化设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设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快西部地区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石景山区并依法经营的设计企业。主要包括动漫游戏设计、工业工程设计、建筑规划设计、时尚设计等。
  第三条 鼓励设计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资金支持。鼓励设计企业参评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推动设计产业与高新技术、商务服务、现代金融和旅游休闲等CRD主导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条 设立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建设“北京设计产业示范基地”,打造北京“设计之都”核心区。
  第五条 支持新增设计企业发展。2012年1月1日后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区的设计企业,自入区之日起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加大力度对其给予支持。对区经济年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设计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实行“一企一策”。
  第六条 支持设计企业改制上市。设计企业上市前改制成功给予10万元奖励,上市成功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设计企业贷款融资。对设计企业获得的各类贷款,自贷款之日起三年内给予50%的贴息,每年不超过5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促进设计企业集聚。经认定新设立的设计企业在石景山区租用办公用房的,对区经济年贡献额不足50万元的,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3元补贴;对区经济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 自入驻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补贴;对区经济年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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