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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限额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独立节能专篇(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版。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设情况说明。
  (五)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土地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六)项目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性声明》及《落实节能专篇所提出节能措施的承诺书》。
  (七)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文件。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审核的初审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重大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节能专篇及节能登记表情况,向相关部门征求项目能否利用可再生能源。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及太阳能、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专篇及节能审查批准意见或节能登记表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区发展改革委对权限内的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或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核准、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的建设内容如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能源消费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篇或节能登记表提出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规划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建成之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项目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和项目的用能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节能验收报告。项目未通过节能验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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