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进行节能评估。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限额管理机构包括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市容委、规划分局。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初审意见,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
(二)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对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或备案;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组织对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四)在项目建成后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
第七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加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的监督检查;
(二)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是否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组织对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八条 规划分局主要职责为:对项目单位的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市政市容委的主要职责为:根据我区地下水及污水管道位置,向区发展改革委反馈项目是否具备利用水源热泵条件。
第十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的主要职责为:研究区内工业项目的用能标准。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本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需进行节能登记。
第十二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