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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订后专利资助办法的过渡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订后专利资助办法的过渡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修订前的简称原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公布,为了保障新办法的施行,经研究决定,有关过渡事项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新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含该日,下同)施行,为保障资助工作的平稳过渡,我局从8月1日起在资助窗口正式受理按照新办法提出的资助申请。

  二、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资助,以专利申请日为准,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含该日,下同)的按原办法申请资助,在7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按新办法申请资助。

  三、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资助,以专利申请日为准,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的按原办法申请资助,在7月1日以后的待专利授权后按新办法申请资助。

  四、国内发明专利的实审费和授权费、以及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费资助,以授权通知书发文日期为准,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的按原办法申请资助,在7月1日以后的按新办法申请资助。

  五、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资助,以授权后第二个(第三个)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为准,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的按原办法申请资助,在7月1日以后的按新办法申请资助。

  六、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代理费,以专利申请日为准,2012年7月1日以后申请的在授权后按新办法申请资助。

  七、香港、澳门地区授权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的按原办法申请资助,在7月1日以后的按新办法申请资助。

  八、原办法规定的专项资助,以专利申请日为准,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的按原办法申请资助。

  九、所有按原办法申请的资助,包括专利费资助、专项资助、以及复核后延缓的专项资助,必须在2012年10月1日以前向我局受理窗口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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