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通知
(沪司规〔2012〕1号)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近期召开的专题会议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通告”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1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因此,我局系统以下4件规范性文件于2012年5月1日起因有效期届满而失效:
一、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罪犯贵重物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司狱狱政〔2008〕62号);
二、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对罪犯开展公民道德常识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司狱教改〔2009〕5号);
三、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沪司社矫办发〔2005〕6号);
四、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管理暂行办法》(沪司社矫办发〔20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