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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市房产局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城投公司统一管理。其他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经政府批准,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产权单位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的,接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统一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第六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三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

  (三)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十六条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特定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咸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并居住达三年以上;

  (三)在咸宁无自有住房或未租赁公有住房。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三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优抚对象、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收入证明,无固定单位的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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