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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住房困难职工集中的单位自建,政府统一规划、定向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策规定投资建设营运等方式。

  第十六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开发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市城投公司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和相关要求。土地出让成交3个工作日内,市城投公司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房产局。

  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各个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房型结构等指标由市房产局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八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其小区外道路、水电气管网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全市的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居住、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保障性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小套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公开公平、确保稳定”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工矿、农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面积控制在80-1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10%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建成后商业用房由市城投公司按建设成本价收回并负责经营管理,经营增值收入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及弥补保障性住房管理费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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