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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意见

  (二十)支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支持村委会、居委会设立社区家庭服务中心(站)企业法人,对本社区内从事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教育等个人经营活动实行托管经营。

  (二十一)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兼并重组企业以股权、净资产出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成立新公司,增加存续公司注册资本,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受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二十二)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允许个体工商户用原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不与他人重名的原字号名称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申请冠省名;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可使用许可人的商标作为本企业名称;设立为公司的(一人公司除外),在首付实缴到位后,经申请,其余部分出资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四、推进准入政策试验,促进各类园区创新发展

  (二十三)鼓励知识产权出资。在全市各类园区内,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专利等知识产权增加注册资本的,可不受出资比例限制;以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技术出资的,可不受出资比例限制。申请人凭验资报告和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二十四)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制度。在各类园区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公司在登记后6个月内缴足符合法定首期注册资本比例和限额的出资,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

  五、鼓励农村特色经济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

  (二十五)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允许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行业出资设立联合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业务范围。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各种为成员服务的主营业务的同时,申请代耕代种、农机服务、土肥植保服务、沼气技术及相关服务等业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设立连锁店、直销店、专营店销售农产品。

  (二十六)实现农村“七有”全覆盖。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力争2012年底全面完成全市千人以上行政村,村村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有农产品经纪人、有订单农业项目、有食品安全示范店、有农资规范经营店、有消费维权站“七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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