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条件
1、由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施项目。
2、申报单位需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申报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办结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
对于目前仍在建设或处于试生产阶段,在规定日期前无法办结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请报送项目简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内容、建设规模、联系方式等),以作为本市循环经济储备项目入库登记,并在办结相关手续后,于今后批次申报。
4、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5、符合《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3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按《扶持办法》相关规定编制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以及包含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个。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体编制要求及装订顺序如下: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承诺表》,详见附件1;
2、申报材料目录;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4、《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个项目篇幅控制在5000字左右,编制格式详见附件3;
5、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对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环评登记表的审批意见或相关意见),环保试生产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和环保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
7、规划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核意见或相关意见),用地手续文件(房地产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意见),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8、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或验收文件。
9、由审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及有关投资凭证复印件。
10、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其他有关材料。
注:申报项目为某一整体项目部分内容或环节的,可沿用整体项目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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