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财政补贴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2]068号)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更好地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根据《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参见附件1)的要求,为做好2012年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具体选项范围详见附件2)。其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支持部分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组织申报;按农作物秸秆利用量支持部分按照《关于本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1〕4号)要求予以支持,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选项条件
1、在项目选择时,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符合本市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本次申报项目,应于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结环保等竣工验收手续,取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复文件。
对于目前仍在建设或处于试生产阶段,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结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请报送项目简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内容、建设规模、联系方式等),以作为本市循环经济储备项目入库登记。
3、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本行业、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二)申报材料
根据《扶持办法》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