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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2]74号)


市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按照执行。2001年12月31日发布的《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01〕57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政府性基金等,下同)及其票据管理,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应按本办法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注册登记,领取《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票据购买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购买证》)。

  第三条 《登记购买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 《登记购买证》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单位和中央在沪单位的收费项目登记发证工作;区、县财政局根据市财政确定的收费项目,负责区县所属单位的收费项目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 收费单位申领《登记购买证》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

  (二)单位法人证书和代码证书;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批准文件;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收费单位申领《登记购买证》的程序: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第五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

  (二)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填妥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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