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对建设项目涉及的部分非税收入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1.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有关手续到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申请及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规划部门审核后,根据集中统一征收收费项目、标准等有关规定,开具《滨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部门进行分类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负责审核。经各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确认后,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此通知书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复核并办理缴费手续。

  2.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对相关资料、征缴数额最终审核确认后,办理征缴手续。建设项目申请人足额缴纳相关收费,财政部门开具收费票据和《滨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缴费确认书》。

  3.建设项目申请人持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和《滨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缴费确认书》,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部门根据所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收费票据办理有关手续。凡未到财政部门缴纳相关收费的建设项目单位,规划部门不予放线,不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供热管网建设管理单位暂缓集中供暖开口。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把关,对未缴纳相关收费的建筑面积部分,要求建设项目单位到财政部门予以补缴。对未按要求缴纳或补缴相关收费的建设项目,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缓减免审批程序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文件明确要求可以缓、减、免的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按行政审批权限分别向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及市物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审核批复。
  (二)其他特殊情况需减免的,由建设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后提出减免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审批。
  (三)除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配套设施,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出具证明的新建设项目外,供热热源建设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四)对符合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以上收费先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据实征收,待项目建成并正式运营后,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