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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对建设项目涉及的部分非税收入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对建设项目涉及的部分非税收入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2]27号)


滨城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设项目涉及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建设项目涉及的部分非税收入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集中统一征收机制

  凡在市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报建环节应缴纳的收费项目,按照“统一范围、统一标准、一票征收、分类转存”的收取方式,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征收。

  二、集中统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在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纳入集中统一征收范围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征收范围及标准为: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中所含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热源建设配套费和城区义务教育基本建设配套费,均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征收,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50元/平方米、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供热热源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及城区义务教育基本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所含其他部分,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2.价格调节基金(含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3.市城区(含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收取;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住宅建筑,按不少于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标准收取;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非住宅建筑,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收取。

  三、征收管理

  (一)市财政局是建设项目涉及的部分非税收入集中统一征收的主管部门,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集中统一征收工作。
  (二)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和行政审批程序,对涉及的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段把关征收。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缴凭证办理有关许可、行政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的,不予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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