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要严格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安委会议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督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主管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要强化各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实行更加严格的安全监管,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制度,实施高危企业主要安全事项备案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要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完善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宣贯活动,推动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要切实加大责任追责力度。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三铁”要求,认真总结各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严肃查处事故当事人,促使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到位。对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及对发生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跟踪督促责任追究结果的落实。要严肃事故上报纪律,严禁迟报、漏报、瞒报。凡发生迟报的要进行通报,凡发生漏报、瞒报的要加重处罚。
三、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大整治,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薄弱环节,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大整治,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
(一)强化消防火灾安全监管。各级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要分别牵头抓好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和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的隐患排查整治。要加强电工、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确保持证上岗。要组织力量排查消除建筑密集区、“三合一”场所等重点区域的火灾隐患。要认真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严防火灾、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级公安、交通、交警、铁路、水运等部门要针对不同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强化对道路交通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尤其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严防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加强路面巡查,落实责任;要加大投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客流量和气候特点,精心组织运力,并做好降温天气应对工作。要强化车站、码头等安全检查措施,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