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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抓好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对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监察部门在今年6月底以前督办落实到位。
  (四)运用市场化方式加快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对农村信用社在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过程中,当地政府可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等有效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帮助农村信用社达到组建条件,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同时,可采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溢价发行或搭售不良资产等方式,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
  (五)加大对改制企业不良贷款的维权清收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改制企业贷款债权,督促企业制订偿还计划并签订偿还协议。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依法参与企业改制。对关、停、并、转的企业,要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相关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其采取将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资本营运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
  (六)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侵占、骗取、诈骗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最大限度挽回资金损失。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提起诉讼的,要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提高执结率。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继续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措施;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对其实行纪律处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银行业协会要组织金融机构,把恶意欠债单位及个人纳入“黑名单”,继续实行金融同业联合制裁。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国土资源、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手续。对逃废债企业,工商部门暂缓给予年检,报请法院冻结账户,银监部门协调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公安、监察部门对当事人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为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资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落实对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的规费减免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规费进行减免。按照2010年10月8日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全市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可享受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相关优惠政策,减免改革过程中相关规费,以降低改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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