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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1号)和2011年4月11日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支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全市农村信用社坚持立足社区,面向“三农”、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加大信贷投入,有效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不良贷款占比较高,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支农能力,如不采取得力措施清收盘活,势必阻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进而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改善我市金融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积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加快农村信用社机制体制转变,保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顺利推进,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明确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目标和范围
  (一)清收目标:到今年6月底,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降至5%以内,确保我市各县级联社全部达到银监会规定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标准。
  (二)清收范围:截止2011年4月底,借款人在我市农村信用社依法应还而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与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
  (一)加大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力度。对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发〔2005〕17号)规定,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性质、贷款用途,确定清收范围,强化清收措施,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如借款单位无力偿清或已改制、撤编且贷款是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支出,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视本级财力情况统一安排资金,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对由行政事业单位担保的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催收,督促用款单位限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依法清收,拍卖其有效资产偿还贷款。当被担保人经确认无力偿还贷款时,由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偿还责任。
  (二)积极化解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对乡(镇)、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在清理核定、完善手续的基础上,债权债务双方应加强协商,可采取拍卖村组所属“机动地”或“四荒地”、经济林等经营权,转让村委会出租资产的收益权,强化村级小水电、泵站、水库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以及对村组集体债权债务实行重组等多种方式盘活清收,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对国家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对普九教育以及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债务化解政策,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补偿资金,将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纳入计划,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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