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公路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市政府应急办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 公共设施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 科技支撑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市政府依据省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12 法制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等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