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 调查与评估
(1)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l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报告。
3.3.4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统筹安排。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接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支持的,由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要求。较大及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量建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形成新闻通稿,报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研究,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尽快对外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 应急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综,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预算。
4.3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民政、林业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应急物资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
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拔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